王玉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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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继承,合同纠纷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财产的约定可以改变财产归属

来源:王玉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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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在婚后将双方的共同财产,特别是房屋落后在一个人的名下。也有个别的把另一方出资购买的房屋落户在自己名下,有些人就误认为这种情况如果不更改房证房籍就难以改变财产归属问题,甚至有很多就是因为这个问题发生家庭争执,最后导致离婚。本律师在从事律师工作之前,曾经是公证处的负责人,通过实践操作我认为一个简单《婚姻财产约定协议书》即可解决这个棘手的问题,这种约定也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按此规定,只要双方用书面的形式将婚前或婚后财产情况约定一下就可以了,即可以将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归一方所有,也可以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夫妻共有,这样就具有法律效力,该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对第三人即对外不知情的人不具有约束力。而现实中往往财产争议就是为了防止万一,毕竟现实生活中影响婚姻关系的不确定因素比较多。有此约定即使将来一旦发生离婚,而离婚诉讼的原被告也恰恰是当时书面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因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证据的效力是很难推翻的。这样就可以有效的因为房证与基本事实不符发生争执的事情发生。也能避免在离婚诉讼中财产争议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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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强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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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西岗区北京街道黄河路263号701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玉强
  • 执业律所: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2102*********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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