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立案标准是造成的经济损失达五十万元以上。滥用职权罪的追诉时效需根据刑期确定,若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其追诉时效为五年。

  一、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立案标准

  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立案标准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等。

  二、滥用职权罪的追诉时效

  如果滥用职权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滥用职权罪的追诉时效是五年;如果滥用职权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滥用职权罪的追诉时效是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是: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