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应当受理的常见案件
公安机关应当受理的常见案件
----------------笔者注:仅供参考。
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 禚科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案件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时,公安机关必须受理。当然要求公安机关处理也不是唯一的解决途径,当事人遇到以下侵害时,可以选择的途径是:
选择一、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是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
选择二、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应当在法律上就是必须的意思,因此,公安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受理。
这些案件必须符合一个条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即1、有证据证明;2、该案件属于轻微刑事案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被害人都可以按照上述两个选择处理。如果不属于轻微案件,则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以下是该类案件的明细及公安部门的立案标准:
(一)故意伤害案(轻伤):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部门应予立案:
1、流氓伤害他人;行凶报复致人重伤的;“打砸抢”致人伤残的。(原则上构成轻伤以上)
2、故意伤害他人造成死亡的;连续残害妇女的。
3、使外宾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一次杀伤数人的。
4、出于犯罪的故意,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能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化学制剂(如浓硫酸、硝酸等)以及放射性物品直接造成多人致伤、致残或死亡的。
(二)重婚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本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
2、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三)遗弃案;
(四)妨害通信自由案;
(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强行进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
2、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毁损、污损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3、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闹事,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4、非法强行侵入并封闭他人住宅,致使他人无法居住的。
5、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2、伪劣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销售金额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侵犯著作权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4、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1、过失致人死亡罪:
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应予立案。
2、故意伤害罪:
立案标准同上。
3、过失致人重伤罪:
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应予立案。
4、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5、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6、诬告陷害罪;
诬告陷害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并由本人或者指使他人向国家机关告发的。
2、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虽不是直接向国家机关告发,但采取的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 。
7、强迫职工劳动罪;
8、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9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搜查案(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3、3次以上或者对3人(户)以上进行非法搜查的。
非法侵入住宅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强行进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
2、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毁损、污损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3、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闹事,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4、非法强行侵入并封闭他人住宅,致使他人无法居住的。
5、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
10、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11、虐待被监管人罪;
12、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13、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14、侵犯通信自由罪;
15、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16、报复陷害罪;
17、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18、破坏选举罪;
破坏选举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5、在选举期间对控告、检举在选举中营私舞弊或者违法乱纪行为的公民,进行压制、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
6、导致乡镇(县)级选举无法进行或者选举无效的。
7、实施破坏选举行为,取得县(市)级以上领导职务或者人大代表资格的。
19、重婚罪;
20、破坏军婚罪;
21、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罪;
第五章: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1、抢劫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2、(1)抢劫公私财物100元以上的。(2)犯罪分子使用药物麻醉等手段,致人昏迷伤害人身,进行抢劫的。
3、(1)抢劫公私财物1000元以上的。(2)入户抢劫的。(3)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4)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树额巨大的。(7)持枪抢劫的。(8)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9)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4、携带凶器抢夺的。
2、盗窃罪;
全国标准: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山东省高院标准:
较大:1000元;
巨大:10000元;
特别巨大:60000元。
3、诈骗罪;
诈骗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
2、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3、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4、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5、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7、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诈骗罪量刑标准:
全国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法发〔1996〕32号)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
全国标准:
较大:2000——4000;
巨大:3万——5万;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对于诈骗罪起刑数额的认定
诈骗罪,数额较大为五千元以上;
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为三十万元以上。
3、抢夺罪;
抢夺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抢夺公私财物。
2、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3、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4、一年内抢夺3次以上的。
5、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量刑标准:
全国标准: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抢夺罪起刑数额的认定
抢夺罪,数额较大为一千元以上;
数额巨大为一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为六万元以上。
4、聚众哄抢罪;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对于聚众哄抢罪起刑数额的认定:
聚众哄抢罪,数额较大为二千元以上;
数额巨大为二万元以上。
5、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案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量刑标准: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272条第1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6、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273条)
挪用特定款物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273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五千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7、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案
涉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量刑标准:
敲诈勒索罪:
全国标准:
1、 敲诈勒索公私财产“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
2、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
山东省标准:
较大:2000
巨大:2万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敲诈勒索罪起刑数额的认定:
敲诈勒索罪:
数额较大为一千元以上;
数额巨大为一万元以上。
8、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毁坏财物1000元以上的。
2、毁坏财物1万元以上的。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起刑数额的认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
数额较大为五千元以上;
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
9、破坏生产经营罪;
破坏生产经营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毁坏大型机械,残害耕畜3头以上的。
2、使用其他方法破坏集体生产,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1月19日):
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
(一)故意伤害案(轻伤);
(二)重婚案;
(三)遗弃案;
(四)妨害通信自由案;
(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