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审查当事人双方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
来源:顾涛律师
发布时间: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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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需主要审查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借贷的合意;二是当事人之间有无款项的实际交付。
借款合同关系的基础事实不仅包括款项的实际交付,更应包括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因而仅凭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尚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除被告认可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的情形外,原告应当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
实践中借款合同关系发生的情形比较复杂,鉴于目前一些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水平不一,也会存在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亦没有出具借据的情况。
当出借人对于借款关系的证明存在一定的困难时,可以认为在提出金融机构转账凭证的情况下,出借人对双方之间借款合同关系的存在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此时应当进一步结合被告的答辩情况,对对方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进行分析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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