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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转行政拘留的法律依据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5-23 浏览量:0

一、刑事拘留转行政拘留的法律依据

  刑事拘留不能直接转为行政拘留。


  1.刑事拘留是触犯刑法的处罚措施,而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性处罚,适用于情节相对较轻的违法行为。


  2.刑事拘留之后的结果只有逮捕和释放两种可能。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拘留后,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4.在特殊情况下,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重大嫌疑分子,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进一步延长。


  5.如果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被拘留人。


  6.对于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依法采取这些措施。


  因此,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处罚,不能相互转换。


  二、交通事故行政拘留

  在法律规定中,交通事故可能导致行政拘留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但尚不构成犯罪的;


  3.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但尚不构成犯罪的;


  4.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且不听劝阻的;


  5.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并造成危害后果但尚不构成犯罪的;


  6.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且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较大财产损失的;


  7.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后,处15日以下拘留。




  三、行政拘留病情豁免

  1.行政拘留因病未执行的,拘留所会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过后不再执行该行政拘留。


  2.如果在拘留后发现被拘留人患有传染病、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应当通知原裁决机关另行处理。


  3.根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被拘留人有多种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会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4.这些情形包括年龄不满16周岁或已满70周岁、怀孕或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等。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具有这些情形的,拘留所会立即建议拘留决定机关另行处理。


  因此,在行政拘留执行过程中,病情等因素可能导致行政拘留的豁免或特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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