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昆律师
156-0968-6031
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
13401*********506
619468488@qq.com
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与肥西路交口西湖国际广场C座14楼
微信扫一扫 关注我
关于加班费的认定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7-01 浏览量:0
加班费计算基数规定是劳动者的工资。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