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岳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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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管辖是否能提起复议申请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7-12 浏览量:0
导读:
劳动争议管辖不能提起复议申请,因为劳动仲裁委员会不属于行政机关。劳动争议案件中收集证据的方式一般包括劳动者可以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等等。
不能。
劳动仲裁委员会不属于行政机关,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方面三方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处理。
《劳动法》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决劳动诉讼纠纷一般要收集以下证据:
1.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比如工资单、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等;
2.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
3.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
4.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等。
金华陈岳荣律师提醒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