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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罪要如何认定?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7-10 浏览量:0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危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定义内容是:生产作业中行为人有违法安全的管理规定造成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危险作业罪的设立,意味着在安全生产领域即使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但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使刑法保护的安全生产作业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就会受到刑法的规制,行为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作业罪的构成条件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强令是指明知违章并存在着很大 的危险而仍然强迫下属进行作业。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具有强令资格的人,通常情况下是作业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

  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 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既违章又冒险则是明知的。

  认定时须注意以下问题

  1.构成危险作业罪,需在生产、作业的特定的时间段内。

  2.“现实危险”,是有限定条件的,即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风险。“现实危险”能否侵犯公共安全,是判定该作业是否构成危险作业罪的要素之一。,对“现实危险”的判断应当以一般人的判断方法为视角,综合危险作业行为自身具有的危险性,以及是否存在导致公共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受到重大损失的可能性来共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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