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成都律师 > 宋林聪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顺风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7-04 浏览量:0

被保险人将车辆用于顺风车业务,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被保险人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并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拒赔,需要综合出行目的、行驶线路、出行频率、费用分摊和驾驶行为、疲劳状况来得出结论。若车辆在运营平台注册为网约车,且载客频率明显超过日常生活使用频率,额外增加行驶中的危险程度,这种情况下车辆会被认定为营运车辆。此时若车主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未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若顺风车并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十八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宋林聪律师

宋林聪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

135-4808-1722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