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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期交房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6-29 浏览量:0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延期交房违约金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出现的不可抗力事件主要集中在房屋建设施工中的突发情况,应根据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免除开发商相应的民事责任。开发商在不可抗力出现后,如未及时告知,导致购房人的利益受损,仍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有买受人已经实际接收房屋,但又以房产不符合交付条件为由,要求出卖人支付交房之后的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法院多数裁判观点认为:买受人实际接收房产,对房产质量、房屋现状实质上是认可的,且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在买受人已实际接收并使用房产的情况下,不应被认为仍然有实际损失,故对要求违约交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还有部分开发商为避免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在房屋尚未达到入住条件时便通知购房者接收房屋,俗称强交房,这种情况下可以拒绝收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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