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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纠纷案总结

来源:钱宏艳律师
发布时间: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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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 2024 年 2 月 17 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上海XX包装材料 有限公司)处任印刷技工一职,每周工作六天,周六休息。双方未签 订劳动合同。 2024 年 4 月 13 日,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谢XX在微信工作群 (生产计划单)中通知申请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回复当事人明天 不用再来工作,随后在微信中拉黑当事人、将当事人从被申请人相关 的工作群移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无事实及法律 依据,系违法解除。此外,被申请人至今仍拖欠有 2024 年 2 月 17 日至 4 月 13 日休息日加班费 9212.64 元未支付。 

【当事人诉求】 一、确认 2024 年 2 月 17 日至 4 月 13 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24 年 3 月 17 日至 2024 年 4 月 13 日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16122.12 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24 年 2 月 17 日至 4 月 13 日休息日 加班费 9212.64 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12523.43 元。 

【案件分析】1. 由于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需要进 行事实的劳动关系认定。主要结合以下几要素来认定:组织从属性、 经济从属性、为单位的利益从事单位的业务;实践中可以结合工资、 社保流水、打卡记录等来认定; 2. 关于超过一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权问题, 目前理论上尚有不同意见,由于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上海地 区主张双倍工资的请求权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满一个月未订 立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3. 关于加班费的问题,实践中往往需要明确加班是出于单位的工 作安排,或者有相应的公司规章制度; 

【案件结果】 调解协议约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上述三项请求合理部分 9000 元整,并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前履行完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 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 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 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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