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鹿娟律师

赵鹿娟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上游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成立

来源:赵鹿娟律师
发布时间:2024-07-19
人浏览

导语


本文选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元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上游犯罪查证属实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
所得罪的成立

关键词:刑事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上游犯罪 犯罪成立

 

关键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裁判要旨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此处的上游犯罪事实成立”既指上游犯罪事实有充分证据证明,也指上游犯罪事实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如果上游行为虽然存在,但依法不构成犯罪的,则掩饰、隐瞒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2.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但因主体不适格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仍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对掩饰、隐瞒的行为人定罪处罚。

二、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案例库认为:被告人元某某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应认定其明知该物品系犯罪所得,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元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主动退回全部赃物,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元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及其所居住村民委员会证明情况,对其可依法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元某某三至四个月拘役,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故原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三、基本

      2012年10月,被告人元某某在经营元记某某加工店期间,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5700元收购了黎某某(因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公诉机关撤回起诉)抢劫所得的两条断裂损坏的黄金项链。经鉴定,该两条黄金项链价值分别为6745元和2626元。案发后,元某某经公安机关讯问,即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且主动退回了该两条黄金项链。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2013)大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元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一审: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13)大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2014年6月11日)


以上内容由赵鹿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赵鹿娟律师咨询。
赵鹿娟律师
赵鹿娟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1939人好评: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宁夏银川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赵鹿娟
  • 执业律所:宁夏宁人(中宁) 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6405*********68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宁夏银川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