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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从事网约车营运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可否拒赔?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7-06 浏览量:0

                                                                     私家车从事网约车营运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可否拒赔?

 

网约车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便捷,很多私家车车主也加入兼职跑网约车的大军。正常情况下,私家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时车辆用途为家用非营运,在从事网约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以“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并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为由拒赔。那么,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由车主承担还是由保险公司承担呢?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四条 人民法院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

(二)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

(三)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

(四)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

(五)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变;

(六)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

(七)其他可能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

律师提醒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费与保险赔偿金为对价关系,保险人依据投保人告知的情况,评估危险程度而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的具体数额。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超过了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事故发生的合理预估,仍然按照之前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对保险人显失公平。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车辆的用途,将其分为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并设置不同的保险费率。相较非营运车辆,正常情况下营运车辆的运行里程多,使用频率高,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更大。以非营运车辆名义投保后,从事营运活动,车辆的风险会显著增加,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保费,投保人未通知保险公司而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营运车辆的事故损失,显失公平。

以非营运车辆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增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而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属于法定免责事由。私家车与营运车辆在风险等级、使用频率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会根据车辆使用性质设定不同的保费和保险责任。如果私家车主在未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擅自将车辆用于营运,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可能会以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由拒绝赔偿。

       因此,提醒广大车主,在兼职网约车的同时,应及时向保险公司告知真实情况,及时变更合同内容并缴纳与营运车辆相匹配的保费,否则,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将面临被拒赔的风险。同时,还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避免造成他人及自身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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