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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辩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决几日后释放

来源:冯浩全律师
发布时间:202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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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男,2000年生人,高中文化,2021年9月因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被山西警方抓获,同月30被清徐县检察院批捕,羁押于太原看守所。公诉方指控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本案多名受害人通过下载某贷款软件点击链接后资金受损,李某名下中国银行卡截至2021年9月汇入涉案资金246174元,犯罪情节严重。

我所接受该案犯罪嫌疑人李某近亲属的委托,并征得李某本人同意,指派本所律师担任李某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依法开展了会见、阅卷等相关专业工作,并对案卷证据材料进行了全方位研读,并着重从程序、证据、事实、量刑四个方面对案卷材料进行专业分析。其后我所律师向审查起诉机关提交了书面意见,并积极与审查起诉机关沟通,阐述辩护人意见。最终,在我所律师的不懈努力下,公诉机关采纳我所律师的意见,仅在量刑起点进行公诉,为审判阶段的辩护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我所律师在法庭上全面阐述了包括李某具有认罪认罚、无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审判法院对于我所律师的上述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于2022年3月作出判决,李某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月23日,李某刑满释放,当日晚24时与家人团聚


相关规定:

《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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