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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逻辑:不是你撞的,你为啥要扶她?这逻辑仍有很多

作者:邹玉杰律师 发布时间:2023-11-18 浏览量:0

〇1

案件办理多了,什么样的奇葩事都能遇到。

或者说,见到的奇葩事会比较多。

比如,有的判决书,逻辑就比较有意思。

有些,是逻辑上貌似一点问题都没有,实则问题多多。

另外一些,简直有点灵魂拷问的味道,即便是苏格拉底复活,都因难以回答而头大如斗。

〇2

判决显示:侦查人员确有辱骂被告人行为,但是,被告人属于成年人,辱骂行为不足以造成心理上的恐惧,而且侦查人员均表示未对被告人刑讯逼供。

结论:不存在刑讯逼供。

逻辑多么严丝合缝,貌似毫无破绽。

实则破绽百出。

疑问1:成年人被辱骂,就不会产生恐惧心理?只有未成年人才会产生恐惧心理?哪部法律规定的?

疑问2:只要侦查人员表示没有刑讯逼供,刑讯逼供就不存在?那被告人还表示自己没有犯罪呢,是不是就必然不构成犯罪呢?

〇3

认定事实:案件中的检验报告,未检测出被告人相关DNA的结论。

结论:逆向证明了被告的行为仅是抠摸。

这个貌似根本就没有论证,给出事实直接就得出一个结论。

完全不按照套路出牌。



疑问:未检测出被告人 DNA,可以逆向证明有犯罪事实;那么,如果检测出被告人 DNA,是不是就可以正向证明有犯罪事实?

反正,不管检测出还是未检测出,都能证明有犯罪事实,区别不过是顺向逆向的问题而已。

好像有点不太讲道理。

两头这样一堵,被告人即便是齐天大圣,也逃不出五指山。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〇4

上面都是刑事方面的。

实际上,民事方面类似事件也不在少数,甚至更多。

之前最有代表性的,应该是“不是你撞的,你为啥要扶她?”的灵魂拷问。

这个问题,太难回答了,比哲学上灵魂三问还要难。

最近,有一个文书的一句话,也让人有点摸不着头脑,请高手们琢磨琢磨。

话说具体内容是这样的——

“根据《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债责任。

此处的股东应为法院审判时的股东。”

不明白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伤害的是法院审判时的债权人,还是债务成立时或者债务延续期间的债权人?

不明白2:这种制度究竟是要保护债权人,还是债务人?

在下浅见——

1.既然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显然是为了保护债权人,而非债务人。

2.既然一人有限公司有可能伤害到债务人,那么,只要一人股东和债权人在时间上存在交集,就有可能造成伤害,而不仅仅只有法院审判时的一人股东才能造成伤害。

〇5

类似的逻辑问题,应该还有不少。

没有被发现,不是因为没有,而是因为缺少发现问题的慧眼。

希望每个律师都能练就火眼金睛,让我们更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让当事人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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