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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某强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不起诉一案法律意见书

作者:邹玉杰律师 发布时间:2023-09-18 浏览量:0

应某强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

法律意见

Q城区人民检察院

结合本案特殊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应某强减轻处罚,对其适用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会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和“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刑罚原则,具体理由如下:


一、应某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主观故意不太明显,和那些主要就是为谋取私利而危害野生动物的嫌疑人相比,应该区别对待

1本案的起因是买卖脆蛇蜥,而涉案脆蛇蜥完全系人工养殖,没有任何一条是真正野生动物。

2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精神,对于人工养殖濒危野生动物,国家是提倡的,因为人工养殖会有助于物种延续。

应某强原本是云南当地人工养殖脆蛇蜥的技术骨干,人工养殖脆蛇蜥的经验特别丰富,其出售部分脆蛇蜥,目的并非出于破坏生态环境或者野生动物资源,而是将政策调整之前没有来得及处理的淘汰产品处理掉。

实际上,这些淘汰品即便不出售,也只能直接扔掉,并不会产生任何价值,或许还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而通过出售处理掉,并不会对生态环境或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任何更大破坏。

可见,根据现有在案证据,应某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主观故意不太明显至少要比那些专业买卖珍贵野生动物的要低很多

对于这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嫌疑人,应尽量从轻或减轻处罚,让其尽早回归社会,给社会做更多贡献。

何况,现在讲究的是天理国法人情,国法之外还有天理和人情,出于这种考虑,对其适用更轻的处罚方式,或许能起到更好的效果。至少要比一味适用重刑要好一些。


二、应某强多年来一贯表现良好,对其适用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并不会产生不良社会效果。

1应某强到案后主动向谯城区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的违法事实不存在《诉讼规则》第129条的任何一条情况,其不可能再实施新的犯罪

2应某强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属于在政策衔接时不熟悉政策情况下触犯了法律,并不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不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后果

3应某强心心念念的都是做好自己的人工养殖事业,最近多年来一直表现较好,并没有任何违法犯罪情况

4尽管应某强2003年时曾经因为毒品案件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该案件至今已经过去了20年时间,在这20年里,应某强从未有违法犯罪记录,说明其已经改过自新。

这次犯罪,其主观上的恶意也并不明显,出于侥幸心理,想着尽快处理掉淘汰产品,并没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想法。

实际上,其行为也不可能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任何危害。


应某强属于脆蛇蜥企业的养殖骨干,如果对其长期羁押,会给其所在企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1应某强目前是重庆某脆蛇蜥人工养殖企业的技术主管人员,一旦长期不在单位,对于企业的养殖工作会造成很大伤害,一旦这些脆蛇蜥出现问题,对生态环境以及脆蛇蜥物种的培育都会造成损失。

另外,应某强所在的养殖公司,目前是国内唯一有养殖脆蛇蜥资格和技术的,长期关押应某强,对于野生动物资源只有坏处,而不会有任何好处。

2、按照法律规定,需要严厉打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目的不外乎是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如果对应某强判处实刑,将其继续羁押,则不仅起不到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作用,相反还会对现有人工养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脆蛇蜥造成损害。

这,显然和立法的初衷相违背。

3刑罚的原则是“惩罚为辅,教育为主”,本案中,应某强由于自己的侥幸心理或者是因为不懂法律,在看守所关押了几个月时间,给企业已经造成了极大损失,可以说,刑法惩罚的目的已经达到,后期对其减轻处罚,适用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将更能体现“教育为主”,其效果也会更好。

综上所述根据现有的在案证据,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应某强的一贯表现,对其减轻处罚,让其今早回归社会,应该更符合刑法“教育为主”的原则,当然也更有利于对应某强的教育改造,同时还不会有任何负面性的后果。

故此,请贵院充分考虑上述意见,对其减轻处罚。

此致

B市Q城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律师

安徽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

2023710日 星期一

 


邹玉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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