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蔚律师

张蔚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公司企业,婚姻家庭,继承,建筑工程

138-1626-4199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9:00-21:00)
留言咨询

租房房产税征收标准

来源:张蔚律师
发布时间:2024-09-28
人浏览

  一、租房房产税征收标准

  租房房产税征收标准如下: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

  2.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3.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免征印花税。

  二、房产税申报缴纳的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三、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谁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国家税务局关于签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因此,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或者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以上内容由张蔚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蔚律师咨询。
张蔚律师
张蔚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270人好评: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1101室金茂大厦
138-1626-4199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蔚
  • 执业律所: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776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咨询电话:138-1626-4199
  •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1101室金茂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