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黄X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徐雳律师
发布时间:202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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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黄X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XX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9民初4947号之一
原告:XX**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0109MA28MHC27Q,住所地浙江省XX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泰宏巷28号联合中心南XX。
法定代表人:徐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浙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X,浙江XX律师。
被告:黄X,女,199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X,浙江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黄X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现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黄X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XX**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黄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196元,减半收取计10098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5098元,由XX**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卜训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富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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