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广州律师 > 杨国良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承运人凭未经托运人背书的指示提单交付货物应否承担错误交付的赔偿责任?

非原创(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7-26 浏览量:0

承运人凭指示提单交付货物时应合理谨慎审单,审核提单是否经过了托运人的第一手背书及后续的背书是否连续,否则会面临被认定构成错误交付而被索赔货物损失的法律风险。


正本指示提单的持有人请求承运人向其交付货物,承运人应当合理谨慎地审查提单,审查是否有托运人的第一手背书以及后续的背书是否连续。根据《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60条的规定,承运人凭背书不连续的正本指示提单交付货物,请求人要求承运人承担因此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承运人举证证明提单持有人通过背书之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提单权利的除外。


因此,未经托运人背书,且无其他证据证明案外人合法取得涉案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实施的放货行为显然违反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和指示提单应经托运人背书转让的法律规定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

188-2607-9768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