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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财产分割协议能否对抗债权人,法院能否执行?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10-28 浏览量:0

       某法院在准备拍卖被执行人的房产时,被执行人的前妻李某对执行法官说:“我们离婚时,房屋全部给我,他的债务找他还,你们不能拍卖房屋。”

       此时法院能否拍卖房屋呢?

       张某向A公司购买了10台设备,合同款300多万元,张某偿还了一部分,尚欠210多万元。后来,A公司起诉了张某,在诉讼的过程中,A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张某及其妻子李某名下的二处房屋,并判决由张某偿还货款210多万元。

判决生效之后,张某仍未履行债务,A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裁定拍卖二处房屋用于偿还债务。但是,李某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李某称二处房屋的确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登记为二人共有,但是,其与张某已经于2020年10月离婚,离婚时财产分割协议约定二处房屋均归其所有,由其支付45万元给张某。因二处房屋皆被法院查封,暂时还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请求法院停止拍卖二处房屋。

        法院裁决:

        驳回案外人李某的异议请求。

经法院调查:1、本案中上述二处房屋是张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且登记为两人共有,属夫妻共同财产。二处房屋的所有权有张某的财产份额。2、在诉讼保全时,法院对二处房屋进行了查封,双方离婚时已经不能进行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3、二人离婚的时间发生在债务形成之后,在诉讼期间,且被法院查封后,《离婚协议》中约定共有的房屋归李某一人所有,只是其二人的内部约定,在二人内部有效,但不直接产生物权变更的效力,非经债权人同意,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

    (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对离婚时财产分割协议的问题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可以向专业律师在线或电话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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