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德明律师

赵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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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继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案件,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公司企业

一方失联,另一方二次起诉法院判离

来源:赵德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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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甲某、被告乙某于2013年相识后恋爱,并于2016年初登记结婚,生一女后乙某外出打工,甲某在老家带孩子,两人开始分居。直到2018年,原告甲某接到要债的电话,得知被告用原告的名义在网上贷款、向他人借款共计8万多元。原告向被告求证时,被告一开始否认,后来证实其确有贷款。不久,原告及被告家人都无法联系到被告,两人就此失联,婚生女一直由原告及其父母共同照顾。因各种原因,双方感情破裂,产生纠纷。

首次诉讼

   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甲某委托律师代理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婚生女由其抚养。接到案件委托后,代理律师仔细研读案情、整理证据材料,并结合当事人意见及时向法院提交代理意见。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不准离婚。

   二次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第一次判决六个月后,原告再次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及婚生女的抚养权。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在一起生活时间短,现因被告失联而导致的分居已满两年,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法院予以准许。自被告失踪后婚生女一直随原告生活,因此由原告甲某继续抚养较为妥当。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表示暂时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待找到被告后再行起诉,此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准许。综上,法院判决准予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

   办案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两次离婚诉讼都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因此,法院依据婚姻法相关条文进行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甲某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且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在此期间,原、被告双方长期处于分居状态,且已满两年。现原告再次向起诉要求离婚,法院根据上述法律条文规定并结合双方感情状况、分居期间等因素予以考量,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予以准许双方离婚是合理合法的。

   律师建议

   一方当事人在与对方离婚协商不能的情况下,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权。在离婚过程中遇到自己无法解决的问题时一定要及时向专业人士咨询和帮助,以便最大程度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离婚纠纷当事人也要注意收集双方感情破裂、孩子抚养权、夫妻共同财产等多个方面的证据,包括保证书、报警记录、聊天记录、录音录像、亲朋的证言等,以免发生因证据不足难以维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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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德明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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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赵德明
  • 执业律所:江苏茂坤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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