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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对小三的规定

来源:侯芹律师
发布时间: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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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婚姻法对小三的规定

  1.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原《婚姻法》将废止,而在新的法律体系中,对小三并没有明文规定。

  2.尽管在之前的意见稿中曾涉及有关“第三者”的条款,但在正式的法律文件中,这些规定已被删除。

  因此,从法律层面来看,小三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或责任规定。

  二、起诉小三的可能性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2.这一规定排除了妻子起诉第三者的可能性。因此,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妻子是难以起诉小三的。法律不能因为保护一部分人的权益而牺牲他人的合法权益。

  3.夫妻感情破裂的责任不能全部归咎于第三者,因此,我们不能将拯救家庭的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强加给小三。


  三、离婚诉讼管辖法院

  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遵循一定的原则。

  1.一般而言,原告可以选择在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如果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则原告可以在自己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如果双方当事人都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那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若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则由原告起诉时的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对于军人夫妻的离婚诉讼,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那么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如果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1年以上,则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虽然小三在道德上可能受到谴责,但在法律层面上,小三并没有明确的责任规定。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则根据一定的原则进行确定,以确保公正和合理的法律程序得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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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侯芹
  • 执业律所:广东诚公(龙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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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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