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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处罚对象存在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情形时如何处理?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8-06 浏览量:0

行政机关未查明实际经营状况等事实,径行将登记经营者列为处罚对象或者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事后有证据证明登记经营者无过错的,属于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的情形,人民法院可结合案情依法裁定不准予执行。例如,甲将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店铺转让给乙,但未办理登记,乙在经营过程中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行政机关对个体工商户作出处罚决定,将甲列为经营者。但由于甲并未实际参与经营,处罚决定未查明实际经营情况,将甲列为经营者,缺乏事实根据,可裁定不准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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