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济南律师 > 张秀峰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竞业限制纠纷案中法院的观点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10-02 浏览量:0

人民法院在审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时,审查劳动者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是否形成竞争关系,不应仅从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重合进行认定,还应当结合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方面是否重合进行综合判断。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不相同,主张不存在竞争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张秀峰律师

张秀峰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

135-8903-9820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