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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高手”好为人师,教别人制作木马病毒被判刑二年
作者:张秀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4-07-18 浏览量:0
案情介绍:罗某在QQ群里以电脑高手自居,经常在群内发一些木马制作技术的视频。程某在网上看罗某发的视频学习木马制作技术,没有完全学会,遂联系罗某想当面学习制作木马病毒程序,罗某答应。程某遂与罗某在现实中见面。在罗某的住所内,程某向罗某学习制作木马技术。罗某一边演示一边讲解如何对原木马程序进行反编译,还将操作视频和原木马程序存放到U盘内,送给程某。程某送给罗某一台二手笔记本以表感谢。
程某学会相关技术后,制作木马病毒程序,销售给黄某,黄某利用程某提供的木马病毒程序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额40万元(其中20万元属未遂)。
法院观点:罗某明知程某欲学习制作木马病毒程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方面的犯罪活动,仍传授相关技术方法,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图像或者其他方法,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
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口头讲解、身体示范、观摩影像,公开或秘密的,当面或者转授的,一人传授一人或多人,多人传授一人或多人等。
网络媒体的介入,导致新型传授方式的出现。比如,利用网络媒体传授犯罪方法的典型代表,就是近年来兴起的网络黑客学校。这些黑客学校的授课内容几乎囊括了各种病毒、木马制作技术和各种网络攻击技术,是造成当今计算机犯罪愈演愈烈不可忽视的原因。
主观上是故意,且传授的具体犯罪的范围只能是直接故意犯罪,而不包括间接故意犯罪、过失犯罪。
客观上只要行为人故意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即可构成此罪。无论行为人是否教唆被传授人实施犯罪,也无论被传授人是否实施了传授人所传授的犯罪方法,以及是否已经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都不影响此罪的成立。
实务中,介绍行为也构成本罪即明知他人将要实行传授犯罪方法行为,仍积极介绍他人向其学习犯罪方法的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比如:(2015)龙法刑初字第9号
案情:被告人朱某某通过网络QQ认识了一名招收学习盗车技术徒弟的桂林市阳朔县人莫某某(另案处理),和一名想学盗车技术的“南宁人”,后朱某某带领该“南宁人”在桂林市阳朔县向莫某某学习了盗车技术。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明知他人将要实行传授犯罪方法行为,仍积极介绍他人向其学习犯罪方法,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朱某某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