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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件一审认定为主犯判十年六个月,二审认定为从犯改判六年

作者:张秀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4-07-16 浏览量:0

济南刑事律师张秀峰关于主犯、从犯案例研究

案情介绍(内容有删减):A公司打算建立虚构的现货交易平台,把境外外汇交易平台的大盘数据嫁接到自己所建立的现货交易平台上,虚构澳洲红酒、欧洲巧克力等现货交易走势,以投资现货交易的名义,吸引公众以炒澳洲红酒等商品交易价格涨跌形式,向平台充值、操作,平台收取公众交易的手续费,以“投资者”所买的涨跌与平台走势是否一致,确定盈亏。后,公司领导代理王某等人到经营网络交易平台的B公司学习话术。一个月后A公司代理网络投资平台,沿用公司原有的组织管理方式,设五个销售组,王某任四组销售组长。

公司承诺给与王某1%的股份,但未履行承诺,王某仅在公司收取工资及销售业绩提成,未获得股份分红。

公司领导负责发布虚假广告诱惑公众,广告中有销售组长的微信二维码,被害人扫描二维码后,销售人员加其为好友,组长亲自或带领销售人员知道客户下载交易平台,诱导客户注册账号并充值,并把客户加入微信群。虚构各种身份有骗客户多充值、多操作。如客户赢钱多,销售组长上报,有专人通过后台阻止客户提现。

王某小组骗取印某0.1万元,骗取杨某20.5万元,骗取舒某38.1万元。

一审认定王某为主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王某虽在犯罪集团中担任一定职务,但王某获利较其他人少,且在公司中未实际占有股份,在犯罪中的作用较小,不应认定为主犯。

基于上述理由,二审法院改判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万元。

本案人数众多,构成犯罪集团(对于三人以上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依法认定为犯罪集团),属于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构成诈骗罪。

司法实践中,对于首要分子、其他主犯的认定:

诈骗集团中起到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属于首要分子。

犯意的发起者、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属于主犯;参与了犯罪全过程或关键环节,起到重要作用的属于主犯;具体管理者、组织者、招募者、培训者及制作提供诈骗方案的人员可以认定为主犯;其他对维持诈骗团伙运转起重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

诈骗集团中从犯的认定: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实践中,消极接受任务、听从指挥的通常是从犯;参加次数少于其他人,只参加部分犯罪的,通常认定为从犯。

本案中,法院认定为主犯的被告人,最高者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最低者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认定为从犯的被告人最高者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最低者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

司法实务中辩护律师的辩点:根据卷宗内容,先研究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就需要寻找到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比如是从犯而不是主犯,有自首、立功情节,犯罪数额没有证据证实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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