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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作者:张秀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4-06-28 浏览量:0

     以投资区块链免费养老为名诈骗老年人案件中为什么有的被告人罪名为集资诈骗罪有的被告人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呢?两个罪名的刑期相差巨大。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下面案例来源于检察机关惩治养老诈骗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案情介绍:2018年4月,被告人汪某以BVI公司(注: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公司)等名义,招募代理人以网络广告、线下发布会等多种途径,向不特定社会公众特别是老年人宣传“云储链”项目,宣称“云储链”是具有国际贸易流通、交互、结算、集仓、集采、集运等相关功能的公链,是国家“一带一路”贸易应用背景下的科技创新项目,属于“一带一路”贸易联盟筹建委员会联合中国XX公司一起开发  的支持“一带一路”的贸易体系。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公司的节点挖机在网络节点上挖掘“云储链”,所获得的“云储链”可以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者也可以购买云储链,购买后锁仓180天增值70%,解锁之后可以自由交易,也可以继续持有增值。为吸引养老群体关注,汪某等人还宣称每购买一个价值3美金的“云储链”,便配送一个价值3美金的“养老链”,投资即可到国家五星级养老机构享受免费养老服务。

    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汪某、唐某、刘某玉等人通过上述方式累计吸收资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200万余元。除将极少部分集资款项用于支付集资参与人的本息,其余大部分用于支付集资团队高额提成、购买奢侈品等,给集资参与人造成本金损失2000余万元。

    2021年8月11日,浙江省XX市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判处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刘某玉等其余1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

    检察院审查认为,汪某、唐某在非法集资过程中宣称的“云储链”系其自行“开发”包装,并无其所宣传的功能,所谓“半年超70%高额回报”“投资即可到国家五星级养老机构享受免费养老”“支持国家‘一带一路’发展”等均系虚假宣传,属于假借投资“区块链”赠送养老服务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汪某、唐某直接支配集资款用于还本付息、个人挥霍等,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刘某玉等被告人从投资者转变为非法集资协助者,帮助汪某、唐某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对于资金实际去向等不知情,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

    集资诈骗罪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采用欺骗手段,也即诈骗罪的手段,主要是虚假承诺回报;欺骗的对象是社会不特定对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主体有二:一是不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自然人和单位;二是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违反规定,通过擅自提高利率等方法吸收存款的。对象也是社会不特定对象。

   张秀峰律师个人观点:行为主体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经营以外的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一般不能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只有将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经营时(如为获得高利息而出借存款)才能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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