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对方无实际履行能力,可以解除合同吗?
原告:某消防研究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设备有限公司
案件回放:
2014年12月1日,原被告签署《设备销售合同》和《关于雨淋试验室、沙尘实验室购置项目付款的补充协议》,合同约定合同总金额为302·6万元,其中雨淋试验箱144·5万元,沙尘试验箱158·1万元;被告负责购置材料和设备、加工设备、运输货物以及现场安装调试等工作;被告未按约定交付产品的,应按逾期交付产品总价款的1%/天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逾期付款额的10%。2014年12月22日,原告支付被告270万元;2014年12月29日,被告支付118·7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2015年11月30日,原告支付被告40·39万元。2015年12月3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5万元。具备施工条件后,原告多次与被告方负责人沟通,要求尽快派员进行前期技术对接工作,但对方一直以各种借口拖延,后失去联系。2020年9月7日,原告派人前往被告出调查,发现被告早已人去楼去。2020年11月26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发函要求进款全面履行合同。但杳无音信。同时,据相关裁判文书网统计,目前被告涉及多起诉讼案件,并因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而被强制执行。
法院判决:
一、解除原告某消防研究所与被告某设备有限公司之间的《设备销售合同》、《关于雨淋实验室、沙尘实验室购置项目付款的补充协议》;
二、被告某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消防研究所返还货款196·69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0·26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中,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且无实际履行能力,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被告签订的《设备销售合同》和《关于雨淋实验室、沙尘实验室购置项目付款的补充协议》应当解除;被告应当返还相应的货款和违约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所涉人名、单位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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