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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来源:黄维宝律师
发布时间: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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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律师补充:


  保险业务经营中经常出现投保单与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或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或者保险凭证的内容记载时间或记载方式不一致等问题。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


  (一)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二)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三)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四)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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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黄维宝
  • 执业律所: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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