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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有何规定?

来源:黄维宝律师
发布时间: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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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是一方当事人存放在对方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的一定费用。如果因其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可以用此费用,据实支付或者另行赔偿。



  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补充:


  押金是租用特定标的物的质押担保,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主要是担保合同的履行。押金的所有权属于消费者,企业任何情况下不得挪用。


  电子商务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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