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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有何规定?

来源:黄维宝律师
发布时间: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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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是由依法申报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



  管理人经审查后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债权人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应对补充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补充编制债权表。管理人补充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后续召开的债权人会议核查。


  召开债权人会议时,管理人应向债权人会议说明本次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债权表编制情况,包括以下内容: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总户数;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总额;管理人审查认可的债权总额;清偿顺位等。


  律师补充: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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