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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法院拍卖的房子,拖欠的物业费该由谁承担?

来源:黄维宝律师
发布时间:202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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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债务人(业主)无力履行借款合约或无法清偿债务时,而被债权人经司法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债务人名下房屋拍卖,以拍卖所得案款偿还债权,而在过程中进行拍卖的房子就是法拍房。



  物业费,是指物业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接受物业服务的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应支付的费用。在法拍房的情况下,原业主(即被执行人)拖欠的物业费原则上应由原业主承担,因为该债务属于原业主的个人债务。如果法院在拍卖前的公示中载明标的物涉及的所有欠款(包括物业费)由买受人承担的,那么买受人在竞拍成功后就需要承担这部分费用。


  律师补充: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的权利义务只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非合同当事人的第三人不能承担合同责任。


  物业服务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其对象是全体业主,其成本应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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