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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存对债权人效力有何规定?

来源:黄维宝律师
发布时间:2024-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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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债务人难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提存是一种履行的替代。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律师补充: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五百七十一条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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