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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起诉条件是什么?

来源:黄维宝律师
发布时间: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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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以下起诉材料: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有效联系方式;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还应当在起诉状中写明或者在口头起诉时向人民法院说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并提交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代理权限证明等材料。


  律师补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起诉条件】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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