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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还能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吗?

来源:黄维宝律师
发布时间: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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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彩礼是男女双方及其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给付彩礼的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建立稳定的家庭关系,一般情况下,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律师补充:


  认定彩礼时,除金钱外,实物也包括在内。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对彩礼特定物的性质、样式、规格、数量和价值,双方当事人能够确定的,且原物存在的,则应当尽量返还原物,这样可以减少矛盾;原物不存在的,按照市场价计算返还现金。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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