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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如何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来源:黄维宝律师
发布时间: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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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是指出资人为取得股权,在公司设立或者增资时根据法律、章程规定或协议约定,向公司履行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股东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



  出资证明书是表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位或者股东权益的一种要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并不分为股份,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有自己的出资额。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记载股东出资的法律文书就是出资证明书。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律师补充: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五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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