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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来源:黄维宝律师
发布时间: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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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是指依保险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法人。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律师补充: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六十七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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