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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害人的过错行为造成自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黄维宝律师
发布时间:202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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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在铁路运输中,由于铁路运输事故或铁路运输的过错,造成乘客或第三人的人身损害,从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因受害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可以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应当在全部损害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六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的,应当在全部损害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五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的,应当在全部损害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二)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仍施以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害的百分之十以内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补充:


  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


  (三)法律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的。


  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不听从值守人员劝阻强行通过铁路平交道口、人行过道,或者明知危险后果仍然无视警示规定沿铁路线路纵向行走、坐卧故意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并非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为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赔偿。


  第三条 赔偿权利人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由事故发生地、列车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地区没有铁路运输法院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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