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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来源:黄维宝律师
发布时间:202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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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被查处的国有企业“蛀虫”中,家风不正、家教不严,为亲友非法牟利的案件屡屡出现。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为亲友牟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所谓亲友,泛指亲戚与朋友,宜作广义理解,只要行为人为他人进行的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了便利,即可认定属于为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这里的工作人员,不仅仅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泛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律师补充: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亲友进行经营;二是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三是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即使对其亲友所进行的经营活动提供了帮助,也不能以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的背信经营行为未使国家利益遭受的损失达到重大的程度,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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