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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如何处理?

来源:黄维宝律师
发布时间: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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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义务:


  (一)履行退货义务的,应当在收到退货商品七日内退款;


  (二)履行更换义务的,应当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并向消费者出具更换凭证;没有同型号、同规格商品的,应当及时履行退货、退款义务,但是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履行退货、更换、重做、修理、补足商品数量等义务的,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律师补充: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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