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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为争孩子不要抚养费,事后还能再主张吗?

来源:黄维宝律师
发布时间: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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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的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双方离婚时,一方为了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往往自愿放弃让对方支付子女抚养费。如果双方情况较离婚时发生重大变化,抚养方也能举证证明其生活存在明显困难,那么子女在必要时向另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否则一般不予支持。


  律师补充: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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