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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原告本人未出庭参加诉讼怎么处理?

来源:黄维宝律师
发布时间: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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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离婚案件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夫妻能否离婚,取决于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被告感情状况如何,是否有感情基础,除了双方当事人自己外,其他人是无法完全知晓的,在当事人能够表达自己意思的情况下,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陈述自己的意见,如果确有无法到庭的客观事由,应该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确有无法到庭的客观事由,比如:当事人是精神病人,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当事人正在患传染病,或正在国外不便亲自到庭等。

  律师补充: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六十五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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