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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之间是否存在混同?

来源:黄维宝律师
发布时间: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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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指依照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律师补充: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举证时,只要公司债权人举证了公司人格混同的外观,则证明责任转移到了股东一方,需要由公司股东从财产、利益、业务、组织机构等方面举证其不构成法人人格混同。否则,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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