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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假名字签署借条,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来源:黄维宝律师
发布时间: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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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然而,有时候借款人可能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或不敢在借条上真实填写自己的姓名。



  如果借款人签署借条时使用了假名字,那么他在法律上仍然是有还款责任的。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在一般的案件中,原告提交内容明确、书写规范的借条,基本可以认定完成了举证责任,足以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


  我国法律对一般民事行为中的签名形式并无明确规定和要求,通常情况下,只要签名能反映个人行为特征、识别行为人身份,即可认定其与正式登记的姓名具有同等签名效力。即使借款人不承认借条上的债务,法院也可以根据其他证据认定借款人确实存在债务,并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补充: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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