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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如何认定?

来源:黄维宝律师
发布时间: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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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期是非常重要的,施工工期是指正式开工至完成设计要求的全部施工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的天数。



  定额工期,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条件和自然条件下,完成某个单位(或群体)工程平均所需的定额天数。合理工期以定额工期为基础,依施工条件等作适当调整后确定,却并非等同于定额工期。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 在定额工期基础上压缩达到一定幅度(从15%到30%不等);2. 建设单位未组织专家论证、增加赶工费用、采取相应技术经济措施。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应认定无效。


  律师补充:


  在合同约定工期内完成工程,是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基本义务。工期延误是工程延误或进度延误,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任何一项或多项工作的实际完成日期迟于计划规定的完成日期,从而可能导致整个合同工期的延长。对工期延误常用的应对方式有:停止付款;追究工期延误的误期损失赔偿;终止对承包方的雇佣,并追究承包人给业主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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