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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打官司时关于财产分割处理方案认定

来源:郑思琪律师
发布时间: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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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夫妻财产分割案件——当事人找专业律师咨询:离婚财产分割时关于婚姻家事继承协议书中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但是还没有过户前,这份协议书效力如何?


 

郑思琪律师解答: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协议,是指双方通过订立协议的方式来约定婚内财产归谁所有。在不侵害家庭以内第三人权利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约定了婚内房产属于一方的,不管有无办理过户登记,该约定都具有法律效力。


举例:比如下面这个案例:张某与李某在婚内签订过《婚内财产协议书》,约定婚内夫妻共同房产归张某所有。但由于房产存在贷款,故双方并没有到房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登记,上述房产还一直登记在李某名下。后因李某去世,张某1、张某2与张某因上述房产的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张某认为按照《婚内财产协议书》约定,该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属于李某遗产范围。而张某1、张某2 则认为,该房屋属于李某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虽然该分居协议将房屋分给张某某,但因房屋产权登记并未变更,该房屋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二审法院经审理,改判涉案房屋归张某某单独所有。

【法院判决书意见】

在夫妻财产领域,存在大量夫妻婚后由一方签订买房合同,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该方名下的情形,但实际上只要夫妻之间没有另行约定,双方对婚后所得的财产即享有共同所有权,这是基于《婚姻法》(现已失效,先应参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的法定财产制而非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因为结婚作为客观事实,已经具备了公示特征,无须另外再为公示。而夫妻之间的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形式,在平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对婚后共有财产归属作出的明确约定。此种约定充分体现了夫妻真实意愿,系意思自治的结果,应当受到法律尊重和保护,故就法理而言,亦应纳入非依法律行为即可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范畴。因此,当夫妻婚后共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归属发生争议时,应当根据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是否有效、有无涉及第三人利益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只要有充分证据足以证实该不动产的权属状况,且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就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的第三人主要是相对于婚姻家庭关系外部而言,如夫妻财产涉及向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处分物权,就应当适用《物权法》(现已失效,先应参照《民法典》)等调整一般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而对于夫妻家庭关系内的财产问题,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现已失效,先应参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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