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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继承纠纷案件:什么叫代位继承权?

来源:郑思琪律师
发布时间: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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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婚姻家事继承纠纷案件:什么叫代位继承权?

广州天河区继承纠纷官司郑思琪律师解答:代位继承是相较于本位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特殊情况。祖父去世,父亲继承遗产,这个叫本位继承。如果父亲先于祖父已经去世了,那在祖父去世时,就会发生代位继承,也叫做间接继承。原本应该由父亲继承的那份遗产,由孙子代位继承。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十四条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第十五条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第十六条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第十七条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第十八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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