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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区买卖合同只有老板签字,没有公章的有效吗

来源:郑思琪律师
发布时间: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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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思琪律师解答:合同有效,公司应该对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合同承担法律责任。依据《民法典》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比如以下这个案例,某建集团因被汇某公司拖欠工程款3,938,982.23元,起诉催讨工程款,庭审中某建集团提供了有汇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江言某签字确认的《结算审定签署表》作为结算依据。但汇某公司辩称,汇某公司没有在《结算审定签署表》加盖公章,该结算表并非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江言某年事已高,在签字的三个月前因交通事故导致头部损伤、肋骨骨折,智力低下,并且在签署《结算审定签署表》前后一直处于治疗康复之中,该结算表也不能代表江言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最终法院认为该《结算审定签署表》虽然没有公司公章,但是法定代表人已确认签字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判决书节选:

江言某作为汇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委托单位及建设单位的负责人处签字,某建集团在承包单位上盖章。该《结算审定签署表》体现了汇某公司及某建集团的意思表示,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汇某公司虽称该《结算审定签署表》中江言某的签字系汇某公司针对其与王某的咨询合同而签署,针对的对象系王某个人,但如上所述,《结算审定签署表》中所载内容与汇某公司的该项主张并不相符。2.关于汇某公司提出江言某的签字行为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主张,由于《结算审定签署表》内容明确,且江言某系汇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汇某公司提供的江言某医院病历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签订《结算审定签署表》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判断自己行为,且根据某建集团提供的此后江言某代表汇某公司签署的《协议书》及《签到表》,可证明江言某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汇某公司的该项主张不成立。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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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郑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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