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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恋爱期间送的戒指,分手的话可以要回来?

来源:郑思琪律师
发布时间: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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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咨询:我跟前男友谈了三年恋爱,本来我们打算大学毕业后就结婚的,但是因为他家里安排他出国留学,所以我们双方家庭商量后,决定等他回国再结婚。后来,因为分隔异地的原因分手了。请问,按照法律规定,他出国前送我的钻石戒指,需要还吗?戒指可能价值3万多块钱。

郑思琪律师解答:本案中当事人王女士没有跟前男友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举行订婚仪式。但由于钻戒属于特殊意义的贵重物品,且是在双方有未来结婚的约定下赠送的,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视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在婚约解除或者最终没有结婚的情况下,分手后,应当返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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