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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加盟的公司没有加盟资质,没有进行备案可以解除合同吗?

来源:郑思琪律师
发布时间: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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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思琪律师解答:不能。特许人商标是否注册,是否具备两店一年,是否有在商务部备案,都不是合法的解除合同的理由,都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和履行,特许人即使不符合以上条件,也只是可能收行政处罚(事实上目前行政部门很少对此种行为进行处罚),与退加盟费无关。如加盟商未开店,最好的解除理由就是单方解除权。如以开店,最好的理由就是特许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是哪些信息未披露才能打赢,每个人情况不同,且一般案件难度大,请电话咨询郑思琪律师。

本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其本质在于被特许人以特定经营模式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并支付费用。本案中,从案涉《协议书》约定的服务事项来看,案涉协议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而应为品牌招商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且双方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退一步讲,即使双方之间存在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经庭审对原告关于案涉《协议书》效力的释明,原告以被告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未到商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等为由主张案涉《协议书》撤销,理由不成立,事实依据亦不充分:其一,因原告实际利用被告方提供的特许资源,开设并运营店铺,亦不存在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其二,案涉合同中约定经营“某茶”品牌,未提及明星胡某,即便被告确实在宣传中使用“明星胡某携手助力某茶品牌推广”等用语,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基于上述宣传才签订案涉《协议书》,无法证明被告的上述宣传与原、被告签订案涉《协议书》存在因果联系,故原告关于被告虚假宣传的说法不成立;其三,商业特许经营条例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应当具备“两店一年”的经营条件,原告主张被告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均非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的充分或必要条件。综上,原告主张案涉《协议书》无效并主张返还款项、赔偿损失的依据不足,故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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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郑思琪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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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1*********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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